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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楚大讲堂》系列报道(第五期):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政策要点学习分享

  • 来源:征迁协调部
  • 发布时间:2025-09-19
  • 作者:王宝华
  • 浏览次数:229 次

  王宝华,征迁协调部高级主管,大学本科学历,4年路桥行业建设以及4年征迁协调工作经验。本次内容以“用地报批政策要点”为主题,梳理了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指导性文件,摘录文件中重点内容和大家作了分享。

  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是项目落地实施的关键环节,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其复杂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特梳理政策要点内容,利用襄楚大讲堂平台向公司全体一线管理人员作分享,希望能够为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一、政策背景

  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国家对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一方面,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各类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国家也加强了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些政策的实施,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又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需要更加注重合规性、效率性和可持续性。

  二、用地预审要点

  (一)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的五种情形: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探采合一”“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二)用地预审审查重点:

  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提交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预审阶段不再提交地方政府论证意见。

  (三)需要重新预审的情况:

  新政策明确不再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对于用地预审自批准后有效期(一般是3年)内,未取得立项批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正式用地报批时占用的以及土地用途发生重大调整的三种情况仍需重新预审。

  三、先行用地要点

  (一)先行用地办理范围

  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先行用地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具体包括:一是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二是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三是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也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二)先行用地比例

  1.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高速公路、铁路中的隧道、桥梁、涵洞等单体工程不受比例控制)

  2.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

  3.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同样不受比例控制)。

  (三)先行用地时限

  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报自然资源部)。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的,将影响全省其他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四)重点审查内容

  1.涉及的权属、地类、面积准确,土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2.涉及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已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地方政府承诺动工前将补偿费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及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涉及国有土地的,国有单位对先行用地补偿标准无异议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一定不能出现征地字样)。

  3.申请先行用地部分各功能分区用地指标符合要求,要展开论证。

  4.要详细列出先行用地补偿费用计算过程,具体到各村组和国有单位。

  (五)注意事项

  1.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不能申报先行用地。

  2.先行用地部分不能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四、建设用地要点

  (一)提早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可统筹开展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加大与被征地农民沟通协商力度,尽早完成征地前期程序,及时组织申报土地征收,压缩用地组卷报批周期。(首次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即可统筹开展征地前期各项工作)

  (二)农用地转用

  1.申请用地现状

  1.1勘测定界。依据的标准,测量单位,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勘界数据是基于现状数据形成的数据,而非地类追溯之后的申报数据。勘界数据中存在无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或者实际权属地类性质与勘界不一致的,根据地类认定基本信息表进行追溯之后,汇总成申报数据。勘界数据与申报数据可能完全一致,也可能差别很大。

  1.2权属、地类和面积。1.权属。用地涉及的县市区、乡镇、村组和国有单位。多少宗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各多少宗。是否都登记发证,未登记发证的,需要说清楚原因。要明确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国有单位的,需要国有单位提供同意使用国有土地的意见:明确权属、对补偿标准无异议,明确的同意意见。2.实际申请的用地面积情况。总面积、农用地(耕地,含水田;可调整地类)、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按权属和地类分:集体、国有。

  1.3追溯。现状地类数据中:1.无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2.未落实“进出平衡”的其他农用地。3.存在已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4.其他。

  2、农用地转用情况

  2.1农用地转用情况。申请将农用地**公顷(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中,集体和国有的分开说明。如果涉及多个县市区,需要对每个县市区进行说明。

  2.2用地规划。项目符合规划情况、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情况。(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6种情形: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明确的为准。

  占用自然保护区:需要林业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

  生态保护红线:执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包含10种有限人为活动情形、6种占用情形。

  2.3生态保护红线审批权。预审: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报国务院,符合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报省政府。正式用地报批: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况的,跟项目本身的审批层级一致。占用生态红线的国家级重大项目,报国务院批准。

  2.4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表述清楚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基本情况,选址选线比对不可避让的理由,补划的情况,踏勘情况。各功能分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以及不可避让的理由。

  (三)三改工程和安置用地

  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可分别报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且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

  1.主体工程已批准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2.主体工程已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时审批),改路、改沟、改渠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可以申请占用、单独报批(国务院批准);3.主体工程已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省批农转用,因征收面积达到国务院审批权限),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征收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可以单独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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